序 言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学院将“立足宁夏,面向社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全日制专科教育为主,以继续教育、培训鉴定为辅,逐步形成“以工为主,工、贸、管、服全面发展”的专业格局,学院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艰苦创业,开拓创新,面向未来,学院秉承“ 德技双馨”为校训,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传承以“团结、勤奋、求实、创新”为校风,以“教学、科研、生产、培训、服务、大赛”六位一体为办学模式,以“校企合作、订单培养”为人才培养模式,以“素质教育、创业教育”为办学特色,以“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论扎实、专业技能熟练、具有敬业、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培养目标。以追求真理、培育人才、服务社会为己任,努力将学院建设成“当地离不开,国内有特色,国际可交流”的高水平品牌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办学宗旨,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依法治校和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Shizuish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Industry and Trade。
第三条 学院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南8号。
第四条 学院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为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把每一位学生放在心上”的办学理念,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促进文化传承创新,不断提升办学品质。
第六条 学院坚持立足宁夏,面向社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定位,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走中高职衔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之路,努力创建“特色鲜明、全国一流”的高职院校。
第七条 学院努力建成以高职教育人才培养为主体,以装备制造大类、旅游大类、财经商贸大类专业为基础,中高职衔接,校企深度融合,专业与产业、课程与岗位高度对接,多科类、现代化、高水平的品牌职业院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隶属于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监督和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确保学院履行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职能。
(二)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推动学院的教育体制改革。
(三)依法监督评估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对学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不得在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限制学院的办学自主权。
(二)为学院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院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院权益,支持和引导学院科学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院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开展人才培养活动。
(二)学院坚持综合型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科学合理地组织和优化配置教学资源,培养适应岗位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学院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及学院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结构比例。
(四)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区别不同专业特点,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五)学院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根本任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学院依法与其他教育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联合办学和合作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七)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行政职能部门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岗位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教职员工的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工资分配等工作。
(八)学院依法依规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九)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执行国家和宁夏的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认真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
(七)与区内高等职业学院成立“校校合作联盟”,协同做好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衔接工作。
(八)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的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高等职业教育确定办学功能,以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重点,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四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学制3年,同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和成人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学生修业期满考试合格,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院实行学分制。
第十六条 学院依据区域定位和产业发展,结合办学特色、专业布局,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当前阶段以装备制造大类、旅游大类、财经商贸大类专业为基础,多专业集群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与政府、行业、企业等开展深度合作办学。坚持产学研结合,积极开展区域文化研究以及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大力提高服务地方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校地互动共进、和谐发展。
第十八条 学院通过海外合作办学、职业教育集团办学、校企联合人才培养等多元化开放办学模式,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 办学使命
第一节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学院可根据市场和社会对人才的需要调整确定全日制人才培养规模。
第二十条 学院采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融通的办学形式。学历教育,主要实施全日制大专层次高等职业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
第二十一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各项工作必须服从于育人工作,建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机制,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二条 学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办出职业教育特色。培养满足社会需求,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适应产业、对接产业、引领产业。坚持立德树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三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思想道德品质。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建立管理制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有计划的建立健全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院引领和带动本地区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积极参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有针对性的调整和设置专业,加快专业和课程改革。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坚持以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加强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工学结合,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开展科学研究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强化科技应用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充分发挥科学研究促进教学的作用,增强服务发展能力,提升社会影响力。
第三十二条 学院加强和改进科学研究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科学研究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三条 学院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为依托,以资源优势共享为平台,面向社会办学,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院发挥专业优势,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托政府、行业设置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院管理体制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工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学院根据法律规定,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坚持“党工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学院支持与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学院教学、科研、党政等内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明确职权职责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学院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学院授权,履行教学、管理、服务和保障等职责。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相对独立地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求,设立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机构,设立教职工、工会会员、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调研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公示制度、评估制度等。
第二节 党工委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工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根据“党工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总体要求,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院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党工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综合治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工委的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工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工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院党工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工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党工委会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工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工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院党工委做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节 院长
第四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工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工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专业建设、教学活动、学籍管理、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师资队伍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六)向党工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拟由党工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工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工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工会主席等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工学联席会议制度。学院一些重大事项可由党政工学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学院院长、副院长、工会主席、学术委员会主任等。根据会议内容,经党工委书记、院长商定,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议题应由联席会议参会成员提前二天将议题和相关材料交学院党政办汇总并报书记和院长,由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是否列为联席会议的议题。联席会议不能替代学院党工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职权。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院内权威专业人士担任,成员由相关领域专家、教授组成,决定有关重大事宜。各委员会成员任期5年。
第五十三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重大学术事宜进行审议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机构,其工作直接对院长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重大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问题。
(二)审定学院专业和课程建设项目的立项、验收等学术性事项;评定学院重大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根据要求审核、鉴定论文、论著及其它学术文献、资料等;审定知识产权纠纷等与科研相关的学术性事项;审定推荐申报各类奖励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审定推荐政府关于学术性荣誉称号表彰人选、有关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相关的学术性事项;审定学院专业、教学、科研、教研和人事工作中有关学术事项的奖项设置和奖励方案等;审定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订案。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咨询、评审和鉴定。
第五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督导、指导、评议的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等,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二)规划、审议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师队伍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教学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方案与办法,并对具体实施给予监督和指导。
(三)讨论、评审、验收、认定教改示范专业、专业改造和新专业申报、专业核心课程、精品课程、优秀教材、教学研究项目、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学团队、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教学竞赛、教学违规等项目,并负责向上级单位推荐。
第五十五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是推动校企合作研究、选择、对接、深化的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企业、产业发展状况调研与联系,适时提供与学院合作企业的信息。
(二)对各系部、专业校企合作开展指导,完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推动政校、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实现专业与产业、课程与岗位的紧密衔接。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院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依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院工会为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七条 院工会是学院党工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院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定期向学院党工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是在学院团委指导下,学生处理其在校学习、生活及其他与其权益有关事项的自律组织,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工作职责,是学生联系学院的桥梁和纽带。
第六十条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成员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教学、教辅和行政职能部门机构,以及各机构人员配置。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和学院授权履行职责。
第六十二条 党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六节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
第六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设立若干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即系(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六十四条 二级院(系)是学院的下属办学单位,接受学院党工委、行政的领导,按照学院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能。
第六十五条 二级院(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六条 二级院(系)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涉及院(系)发展、改革、人事及分配等重大事项,须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二级院(系)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的规划、部署,制订并组织实施院(系)发展规划。
(二)负责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施教育教学和教学督导,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负责院(系)招生就业工作。
(四)制定二级院(系)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内部人员。
(五)负责学生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七)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 二级院(系)党总支负责二级院(系)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院(系)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二级院(系)负责人履行其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八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的决策机构,由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等组成。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六十九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主任)、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议题和岗位职责分别由主任或书记主持。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七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企业兼职教师组成。
(一)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职务条件。
第七十一条 学院强化师德建设,加强教师培养培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
第七十二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规范教师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第七十三条 学院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五)联系企业,服务社会。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院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工。
第七十七条 学院制定相应办法和条例,对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实施评聘分离。
第七十八条 学院制定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表彰奖惩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违纪违规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需要,聘用企业兼职教师。企业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符合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学院制定《兼职教师聘用和管理办法》。
第七章 学 生
第八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两级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学习实践和参加顶岗实习、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参加素质拓展、岗位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获得学院提供的职(执)业资格证考试指导和服务、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十)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
(二)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规定学业。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资源与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四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热爱祖国,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八十五条 学院坚持开展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认识。
第八十六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八十七条 学院支持和鼓励学生开展技术创新、社会实践和自主创业。
第八十八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学院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服务、就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指导,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十二条 学院支持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院党工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管理下,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三条 学院在参与国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进程中,积极为学生的人才成长搭建通道、创造条件。
第九十四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九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保障
第九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九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八条 学院财务部门全面负责学院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并定期向院长作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九十九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学院。
第一百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保障有力、师生满意”的服务宗旨,建立后勤管理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效益,提升服务水平。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逐步推行后勤工作社会化改革,公平公开、择优引进具有过硬资质、良好社会声誉的社会法人参与后勤服务。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建立协调统一的人防、物防、技防、制防体系,保障校园安全和谐稳定。
第一百零六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院的可持续发展及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一百零七条 校徽
校旗
学院校歌是《 》。
学院校庆日为
学院的网址是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运行的基本规范,本章程的制定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和学院党工委会议审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一百零九条 全院各级各类组织机构须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切实维护章程的尊严。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修订时,须由院长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合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请求并说明修改理由。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党工委会审定,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工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